中石油专属保险拟增资10亿 自保公司待扩容 监管政策正在研究中
近日,中石油专属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石油专属保险”)披露拟变更注册资本的公告称,为提高公司承保能力,拟将未经审计的未分配利润10亿元人民币进行转增,将注册资本提高至60亿元。
增资完成后,中石油专属保险三家股东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集团资本有限责任公司的持股股数分别达到6.6亿股、29.4亿股、24亿股,同时,三家股东持股比例不变,分别为11%、49%、40%。
对于中石油专属保险增资目的,有业内人士指出,由于石油行业自身风险较高,原油生产企业的设备价值也较高,如果出现风险,就会导致单一大额赔付,这就对中石油专属保险的资本实力提出较高的要求。同时也将有利于该公司进一步扩大承保范围,包括提高海外风险应对能力、应对财险市场费率走高趋势。
作为保险业的创新业态,专业自保公司在我国逐步兴起,不过,现有的一些监管规则似乎与自保公司经营特点有些不相适应。
中石油专属保险拟增资10亿
公开资料显示,中石油专属保险于2013年末获批开业,初始注册资本50亿元,由中石油集团、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石油股份”)共同发起设立,为中石油集团及关联企业提供财险、责任险、信用保证保险等保险保障业务,是我国第一家自保公司。
据中石油专属保险介绍,其目前全面参与中石油集团的风险管理与保险业务,在风险管理咨询、风险管理决策支持以及国内外保险安排等方面为后者提供服务。
中石油专属保险展业的第一个年度即取得了1.73亿元的净利润,这与该公司当年可观的投资收益有关,在营业收入当中,已赚保费为1.02亿元,投资收益达到2.83亿元。营业支出方面,则主要由1.14亿元的提取保险责任准备金构成,而赔付支出仅有480.58万元。
随后,中石油专属保险的保费规模逐渐扩大,2014年原保费收入从1.56亿元迅速提升至2015年的5.56亿元,同比增幅达到256%。2018年,该公司保险业务收入从上年的6.05亿元提升至8.58亿元,同比增长41.82%。
随着保费规模的扩大,中石油专属保险还实现了持续盈利,2015年至2018年,其净利润分别为2.86亿元、2.83亿元、3.64亿元、3.15亿元。
2019年前3季度,中石油专属保险中石油专属保险净资产64.2亿元,保费收入8.01亿元,净利润2.46亿元。核心、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均为333%。
近日,中石油专属保险总经理潘国潮还在公开场合透露称,2019年公司保费将近10亿元,预计有4亿元利润,业绩进一步优化。
对于拥有如此强劲资产实力和偿付能力背景的中石油专属保险选择增资的原因,有业内人士指出,由于石油行业自身风险较高,原油生产企业的设备价值也较高,如果出现风险,就会导致单一大额赔付,这就对中石油专属保险的资本实力提出较高的要求。
事实确实如此,2010年,英国石油公司(BP)在墨西哥湾租赁的钻井平台“深水地平线”发生爆炸,造成人类历史上规模最大的近海原油泄漏事故。而英国石油公司也因此遭受巨额罚款,并付出了187亿美元的赔付支出。
因此也有业内人士指出,自保公司的经营目标应该是更有效的风险管控,而非赚取利润。因为处在集团内部,能更好地了解风险状况,并给出配套的防范措施,实现防患于未然。
自保公司盈利表现抢眼
自保公司是指由非保险企业中的大型企业投资设立的保险机构,负责承保母公司或其关联企业的保险业务,它是对企业自身风险的保障,通过低成本运作降低风险成本,在改善现金流的同时,亦能提升企业风险管理水平。作为企业采取自留风险管理技术的一种形式,专业自保公司已为国际上大型企业所普遍采用,是国际普遍认可的企业实现战略、财务和经营收益的重要工具。
自保公司在国外的发展历程较长,并有一定的规模。目前,国际市场约有6000-7000家自保公司主体,美国500强企业超过90%拥有自保公司,英国200强企业的80%拥有自保公司,瑞典50强企业的90%拥有自保公司。
随着经济的发展,国内的大型企业也越来越意识到成立自保公司的重要性。有业内人士表示,一个成熟的保险市场应该是商业保险、相互保险、专业自保三大保险品种“三足鼎立”的模式,供给主体来为保险需求者提供多元化的保险产品,并由保险经纪公司、代理公司、公估公司等专业中介组织与保险产品供给主体共同形成和谐共存的生态产业链。
但我国目前为止仅有8家自保公司,除中石油专属保险外,还有中远海运自保、中国铁路自保、粤电自保,以及在香港设立的中海石油保险、中广核保险、中石化保险、上海电气自保。
从经营状况来看,2019年前3季度,中铁路自保累计保险业务收入5.16亿元,净利润1.75亿元;中远海运自保保险业务收入4.64亿元,净利润0.8亿元;粤电自保保险业务收入0.48亿元,净利润0.14亿元,业绩相对稳定。
自保公司盈利表现抢眼,与其母公司实力深厚不无关系。按照监管规定,若要设立自保公司,投资人需保证资产总额不低于1000亿元,即在准入方面就设置了较高的门槛。而与一般的商业保险公司相比,自保公司仅对本集团及集团下属公司进行承保,保费收入自留,保险费率也相对较低。
业内人士称,中国企业对于自保公司的需求大,一方面,企业的自保公司对企业自身的风险更加了解;另一方面,自保费用要低于商业保险费用。另外,通过设立自保公司也可以提高企业的风险管控能力。
也正因如此,80%的世界500强企业都设立了自保公司,尤其是业务范围覆盖全球的企业更是青睐“自保”。
不过,大型企业设立自保公司的优势明显。中远海自保总经理郑晓哲在2019京津冀保险(天津空港)国际论坛上表示,自保的出现是在保险产品供给不足或者保险价格高企的关头产生的,旨在解决企业内部风险成本问题,同时有助于提升整个市场的运营效率。例如自保公司更了解自己母公司的风险,最了解母公司的客观需求,而且经营链条较短,自保公司的决策流程更快、成本更低,所以将促使整个市场的效率提升。
业内呼吁配套专属监管规则
此虽然自保公司和商业保险公司之前已经存在一定的差别监管,但仍有一些问题有待改进,因此,不少自保人士在2019京津冀保险(天津空港)国际论坛呼吁,希望能够获得更多政策支持。
中远海运自保总经理郑晓哲表示,由于缺少专门的监管法规,自保公司日常经营比照商业保险公司,有诸多不便。自保公司需要有专门的自保监管法规,才有利于健康长远发展,法规至少应覆盖市场准入、偿付能力监管以及日常经营监管。
中石油专属财险总经理潘国潮表示,在反洗钱的要求方面,通常商业保险公司对接单位、个人,对接系统内、系统外,因此反洗钱监管很有必要。而自保公司所有的业务都是公对公,不对接系统外也不对接个人,所以出现洗钱的概率很低,但自保公司也要在这方面对系统、人力、宣传等方面需花费较大精力。
“对于关联交易的监管,每个月都需要报告,而自保公司业务都是关联交易,报送报表太频繁。”潘国潮表示。
另外,中国精算研究院金融科技中心副主任陈辉也表示,现有的一些监管规则与自保公司的特点确实不相适应。例如《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规定,每一临时分保合同分给投保人关联企业的保险金额或者责任限额,不得超过直接保险业务保险金额或者责任限额的20%,而由于地域等因素的限制,有时自保公司需要做代出单安排,而商业保险公司考虑到这“20%”所带来的风险,不愿意承保或是去开发一些特殊的险种,由此也限制了自保公司与商业保险公司的合作以及业务创新。
不过,潘国潮透露:“目前银保监会对自保公司还是比较支持的,很多政策正在研究中,将来有利于自保公司发展的环境会到来。”
资讯来源:美股投资网 TradesMa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