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天50家获受理 特斯拉供应商现身创业板注册制IPO名单
6月24日晚间,深交所公布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下的第三批IPO获受理企业。其中,南京商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山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等7家企业申请IPO;维业股份、七彩化学2家上市公司申请再融资。
截至目前,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下的三批获受理企业,申请IPO企业合计50家,申请再融资企业5家。
50家公司合计募资451亿元
6月24日新披露的7家创业板注册制首发公司合计募资61.1亿元,平均每家企业募资8.73亿元。其中美畅新材募资金额最高,达23.36亿元。
从企业地区分布来看,前述7家首发企业分别分布于7个省市,江苏、浙江、贵州、安徽、陕西、山东、广东各一席。保荐机构方面,华泰联合保荐企业有2家,数量最多。
从整体募资金额看,目前已披露的50家创业板注册制首发公司合计募集金额451.16亿元,平均每家企业募资9.02亿元。益海嘉里仍然以138.7亿元的募资金额暂居榜首。
从行业观察,目前披露的50家公司中,计算机通信行业公司数量最多达10家,其次软件信息技术和互联网服务各3家,显示了创业板“三创四新”的元素。
上市标准上,目前已披露的50家首发公司均采用了“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5000万元”这一指标。
据了解,深交所对在审企业申请文件进行核对并作出是否受理决定时,着重检查申请文件的齐备性。深交所发现存在个别发行人遗漏报送更新后申请文件的情形,已及时提出补正要求。深交所强调,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应严格对照相关规则要求,做好招股说明书等申请文件的制作,特别注意申请文件与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文件目录是否相符,确保申请文件齐备、规范,避免后续不必要的补正,提高申报工作效率。
此外,按照《关于创业板试点注册制相关审核工作衔接安排的通知》要求,2020年6月15日至2020年6月29日,深交所仅接收在审企业提交的相关申请。如在审企业未在前述期限内提交申报,视为新申报企业,尚未着手开展申报工作的在审企业和保荐人应注意相关时限要求。
特斯拉供应商现身
在第三批获受理企业中,有一家特斯拉供应商现身。
获受理公司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中伟股份”)成立于2014年,是湖南中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旗下控股子公司。该公司主要从事锂电池正极材料前驱体的研发、生产、加工及销售,主要产品包括三元前驱体、四氧化三钴,分别用于生产三元正极材料、钴酸锂正极材料。三元正极材料、钴酸锂正极材料进一步加工制造成锂电池,最终应用于新能源汽车、储能及消费电子等领域。
证券时报·美股投资网分析师注意到,中伟股份在最新招股书中披露,“2020年3月,发行人与特斯拉签定供货协议。”
此外,中伟股份表示,公司已与国内外知名正极材料厂商达成了长期合作关系,公司三元前驱体产品直接出口供应LG化学、三星SDI,是LG化学三元前驱体原材料采购的核心供应商;公司四氧化三钴产品直接供应厦门钨业,并最终供应消费类锂电池龙头企业ATL,是厦门钨业四氧化三钴原材料采购的核心供应商。公司核心产品均成功跻身全球领先锂电池厂商,是LG化学、三星SDI的直接供应商,是ATL、宁德时代、比亚迪的间接供应商。
2019年,根据GGII的统计,公司三元前驱体出货量占全球三元前驱体出货量的比例为13.8%,全球排名第二;公司四氧化三钴出货量占全球四氧化三钴出货量的比例为15.5%,全球排名第三。
股东方面,中伟股份股东涉及君联晟源、兴睿永瀛 、疌泉投资等多家机构。其中,君联晟源和君骏德分别持有公司4.87%、0.27%的股份,合计持有5.14%的股份,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均为拉萨君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人均为君联资本。
兴睿永瀛与疌泉投资的普通合伙人均由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控制。本次发行前,兴睿永瀛持股比例为1.79%,疌泉投资持股比例为1.35%。
财务数据方面,中伟股份营业收入主要来自锂电正极前驱体材料的加工与销售。2020年1-3月、2019年度、2018年度的营业收入金额分别为15.69亿元、 53.11亿元、30.68亿元。期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6265.72万元,1.8亿元,6313.39万元。
深交所公开上市公司违规处分标准
6月24日,深交所发布《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标准》),进一步压实违法违规责任,督促市场主体归位尽责,更好推进透明交易所建设,护航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行稳致远。
《实施标准》是深交所在前期已发布的三个板块《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基础上制定,旨在向市场阐明违规行为责任认定和纪律处分裁量标准。
据悉,本着“开门立规、民主立规”的原则,深交所就《实施标准》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12家上市公司及中介机构提出的反馈意见。各方总体上对《实施标准》的主要内容表示赞同,并提出有关条款的优化建议。经认真研究,《实施标准》吸纳了26条合理可行的建议,以适应市场需求和自律监管需要。
《实施标准》主要涉及到五大方面:立足公开原则,扩大适用范围。有别于《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仅适用于“上市公司”这一特定主体的“公开谴责”特定处分类型,《实施标准》对上市公司及董监高、股东、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等相关责任主体全部种类的纪律处分实施标准均予公开,进一步拓展纪律处分公开的广度和深度。
遵循过罚相当,明晰考量因素。《实施标准》进一步完善了深交所在作出纪律处分决定时综合考量的主客观因素,明确当事人在违规事项中所起的作用、职责权限及履职情况等将成为区分当事人主次责任的重要依据。对于造成交易异常、影响股票上市条件、违规金额巨大或违规行为长期持续、屡错屡犯等情节严重情形的,可以从重处分;而对于自查发现、积极补救、不可抗力导致违规的,则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分。
增强监管威慑,强化问责力度。《实施标准》首次将“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监高等职务、收取惩罚性违约金、暂不受理专业机构或者其从业人员出具的相关业务文件”等的实施标准予以落地,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处分力度。这三类处分不同于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声誉罚”,其威慑性和惩戒性质更强、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影响较大,主要适用于触及财务造假、短期内多次被纪律处分或者存在数个严重违规等情形。
区分违规类型,盯紧关键少数。针对上市公司及董监高、控股股东、实控人等主体的违规行为,《实施标准》分条款列示不同违规类型及对应的处分标准。一是信息披露违规,完善针对未按时披露定期报告、重大事项披露等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信息披露违规情形,分别规定公开谴责和通报批评的标准;二是规范运作违规,重点规范资金占用、违规担保、违规财务资助等典型违规,对指使违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键少数”,加大处分力度,并统一三个板块的处分数量标准;三是证券交易违规,区分主动交易违规和被动违规,并规定因强制平仓、司法强制执行等被动因素导致交易违规的,可从轻、减轻处分。
压实中介责任,督促勤勉尽责。《实施标准》对中介机构处分设专章规定,主要规范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对上市公司违规负有责任、未能勤勉尽责、出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或重大遗漏等、不配合监管及其他”四类违规情形。同时,按违规行为的轻重程度设置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暂不受理专业机构或者其从业人员出具的相关业务文件三档纪律处分,督促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发挥出核查把关的“市场看门人”作用。
资讯来源:美股投资网 TradesMa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