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长话领域,依然拥有垄断地位的AT&T的市场份额不断受到蚕食,对手是两家新成长起来的公司MCI和Sprint,市场占比急速滑落,从超过90%下降到几年后的50%。与此同时,地方小贝尔公司也开始向长话领域进军。1995年,从事设备开发制造的朗讯科技和NCR,也被从AT&T公司中分离出来。之后,AT&T每况愈下,2005年,竟被原来的“小贝尔”之一西南贝尔兼并,合并后的企业继承了AT&T的名称。其他几个小贝尔又开始重新合并成4个。
而本地电话,由于其自然垄断性,并没有其他公司进入,地方电话的垄断实际并没有被打破。使美国电信业真正进入到现在既互联互通又自由竞争状态的根本原因并不全是由于AT&T的分拆,而是移动电话。
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移动电话全面进入美国人的日常生活中。重组后的几家小贝尔纷纷将新的移动电话业务向其他地区延伸,电信业本地电话自然垄断的神话被打破,几家公司都逐渐演变成具有长话、地方电话、移动电话、宽带的全业务运营商。
经过几轮的兼并重组,如今美国的电信市场只剩两大全业务运营商和几个后来成长起来非贝尔系的小运营商。经过一个轮回,电信业似乎又重回到寡头垄断的局面。这种2+N格局,由于实现了全方位、全业务的竞争,已经不会再有人抱怨他们垄断了。
美国的反垄断行动,一直在争吵中摇摆
1890年通过谢尔曼法以来的100多年时间里,美国的反垄断行动一直在争吵中摇摆,一些案例被大多数人逐渐承认了其历史价值,更多的案例始终没有得到基本的共识。
其中争议最大的还是20世纪初的标准石油公司拆分案。1911年,最高法院判定标准石油公司具备犯有垄断罪的两个基本条件,一是企业取得了90%的市场份额;二是企业是通过掠夺性定价等侵略手段来获得这种垄断地位的。结果,标准石油公司被判犯有垄断罪,被拆分为33个地理区域的独立公司。
二战后的典型案例是1945年的美国铝业公司案。美国铝业公司在当时是美国唯一的铝锭生产厂家,1945年巡回法庭判定其犯有垄断罪。这个判决仅有的依据是其占有市场份额过大,并且形成了超前需求的生产能力。
20世纪70年代之后,反垄断的概念发生变化。具有垄断地位的企业利用所谓垂直限制、地域限制、排他性限制和捆绑销售等些新的反垄断概念被不断引入。
所谓垂直限制是指供应商与销售商,制造商与零售商之间通过合同来影响或维持的特定形式的一体化行为。例如供应商要求经销商以不低于一个最低的价格出售商品,或者是要求经销商不能高于一个最高限价出售商品。
地域限制是指供应商给每一个特定区域的销售商授权销售产品,经销商必须按照供应商划定的地域进行销售。
排它性交易顾名思义就是买卖双方签订的一个不允许第三者参与的协议行为。
捆绑销售是指产品销售商把一种商品以另一种商品的出售为条件共同销售。
从美国反垄断法立法思路和执行手段的几十年变化看,处在不同历史背景、经济体制和市场条件下,反垄断并非一成不变的终极价值观,解决垄断对社会和经济发展带来的伤害和阻碍才是根本目标。在历史上,美国几次通过肢解大企业来解决垄断的问题。无论是在国内还是国际、企业学界还是媒体,对于肢解大企业以抑制垄断的巨大分歧至今没有弥合过。
在美国经济学界,无论是古典自由派还是新自由派的领军者,几乎都是《反垄断法》的反对者。米尔顿·弗里德曼说:
“我刚入行的时候,作为一个竞争的支持者,我非常支持反垄断法,我认为政府能够通过实施反垄断法来推动竞争。但多年的观察告诉我,反垄断法的实施并没有推动竞争,反而抑制了竞争,因为官僚总舍不得放弃调控的大权。我得出结论,反垄断法的害处远远大于好处,所以最好干脆废除它。”
科斯说:
“我被反垄断法烦透了。……每当经济学家看到他无法解释的现象——这样或那样的商业行为——他就在垄断上找理由。而由于我们在这个领域是无知的,所以也就有着大量无法解释的现象,于是在垄断上找理由也就成了家常便饭。”
波斯纳论证的更是一针见血:
“谢尔曼法的立法者是自相矛盾的。他们似乎担心低价会对与托拉斯竞争的小企业造成伤害,也担心歧视性定价的问题;但他们还担心高价对消费者造成的伤害。然而,他们对高价的忧虑,主要是认为垄断性定价会造成财富分配不公,而不是担心垄断性定价会影响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利用。既要保护竞争者免受低价的伤害,又要保证消费者免受高价的伤害,这是两个在大部分情况下都不相容的政策目标。”
除了美国,没有第二个国家靠肢解大企业限制垄断
美国历史上两次最大规模的反垄断案例——标准石油的拆分和AT&T的拆分印证了波纳斯的观点。拆分标准石油是因为它的垄断带来了生产效率和产品品质的提高,从而导致其他中小企业在竞争中无法立足纷纷破产,为了保护小企业的利益所以要将其拆分。而拆分AT&T的理由是,垄断会导致企业的惰性,从而影响生产效率和服务水平的提高,进而损害消费者的利益,所以要拆分。两次拆分的理由的确是南辕北辙。
在中国主流经济界通常的看法是:在市场经济国家,反垄断法是维护自由竞争秩序的重要法律保障。是否颁布《反垄断法》甚至被当做一个经济体是否是市场经济的一个标志。2008年,中国匆匆推出《反垄断法》也多少受到这种观念的影响。
实际上,除了美国,世界上没有第二个国家通过肢解大企业的方式来限制垄断,也就是说,美国式的反垄断并不是市场经济的标准动作而是特例。当然,由于美国的强大及其在市场经济中优势地位,美国模式通常被当做市场经济一般模式囫囵吞枣的照搬,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学者们。
随着越来越汹涌的全球化浪潮,在全球范围内,20世纪初标准石油以及20世纪末AT&T垄断的背景已经不再。新技术正在自然消解传统行业的自然和不自然的垄断。
与其每天研究到底横着还是纵着拆分一家垄断地位的巨型企业,或者是千里奔袭封存某家企业的电脑试图找到“垂直限制”、“捆绑销售”的证据,不如制定并执行更加开放、公正、透明的市场规则,让企业自由生长。出